盛帆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北京盛帆企业家俱乐部联合有关党政部门领导、著名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文艺界的知名人士发起成立,依法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服务的咨询机构。
北京盛帆企业家俱乐部理事会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Shengfan Entrepreneur Club”,缩写为“BSEC”。
◆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面向海内外民营企业,为民营企业家搭建交友互助的平台,通过多种服务,促进民营企业家相识、相知、互助,促进中外经贸技术合作。
俱乐部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79号西山美墅馆西区会所A-5201室,邮编:100195。
第二章:主要任务
◆ 第三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联系民营企业家,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法规,反映民营企业家的呼声和诉求;
(二)联系港、澳、台地区工商界人士和海外华人华侨,促进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
(三)举办中国民营经济高峰会议和论坛,组织各种高质量、个性化的培训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提高战略决策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提高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四)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反映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情况,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会员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会员企业的诚信建设;
(五)向会员企业提供投融资、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内外贸易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信息,搭建民营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桥梁;
(六)通过具体项目牵线搭桥,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经贸,技术和投资等方面的合作;积极推动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经济贸易合作活动;
(七)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人民团体推介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
(八)办好会刊《中华民企》,交流会员企业发展信息,介绍国内外最新经济动态、科技动态和市场信息等。
第三章:会员
◆ 第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会员以及特邀会员。
(一) 个人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含港、澳、台及海外华人华侨),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 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依法设立的工商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入会申请经秘书处批准后,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三) 特邀会员:根据需要,经秘书处讨论决定,可邀请有关人士为本会特邀会员。
◆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三)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资料和信息等; (四) 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 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六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六)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事项。
◆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当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解除会籍。
◆ 第八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本会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结构
◆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 期召开,经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 第十一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理 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研究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规划;
(三) 选举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四)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罷免理事;
(五)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理事长、第一副会长、执行理事长、专职副会长、专职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实行会长、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是由盛帆企业家俱乐部法人代 表担任。
◆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有关职权;
周年 北京盛帆企业家俱乐部
(二) 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 聘请或解聘顾问,批准或解除特邀会员;
(四) 决定副秘书长以及本会内设机构、分支机t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
(五) 决定设立和撤销本会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六) 制定或修订有关管理办法;
(七) 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 第十五条 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执行理事长:
(一) 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第一副会长、执行理事长、专职副会长、专职副理事长协助会长和理事长工作,配合并支持秘书长工作。
◆ 第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会领导协调本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本会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四) 决定本会内设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
◆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社会捐赠以及国际友好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依法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则
◆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盛帆企业家俱乐部理事会秘书处。